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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2009-5-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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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组成

  (4)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2/3

  (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2.评标老师的选取

  (1)老师来源

  1)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老师名册

  2)招标代理机构的老师库

  (2)选取方式

  1)随机抽取——一般项目

  2)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复杂的项目

  3.评标委员会成员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

  (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3)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人的财物或好处

  (4)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它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与情况。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

  1.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

  2.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三)按废标处理的情况

  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未按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无法辩认的

  6.多份投标文件或一个投标文件中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如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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