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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二)

2009-5-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特别注意

  1.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盖章,只要有一个,就不能被认定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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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但是,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必须同时有单位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的,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果缺一项,可按照“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这一条,判定为废标。

  3.如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必须同时有两项,则不能认定为废标。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与补正

  1.可以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实质性内容

  2.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3.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五)评标报告

  1.评标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2.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

  3.抄送有关行政部门

  4.评标报告有全体成员签字

  5.如持有异议,可以书面阐述意见与理由

  6.不签字又无书面陈述理由,视为同意结果

  7.提交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解散

  (六)中标侯选人

  1.推荐的侯选人1~3人,并排好顺序

  2.中标人的条件

  (1)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

  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法律责任

  1.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没收收受的财物

  (3)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资格,不得再参加评标活动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与投标人先行谈判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3)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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