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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09-5-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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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发包承包合同。

  3.在上面两个条件都存在的条件下,银行和施工单位都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拍卖或折价受偿。

  4.优先受偿权问题: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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