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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重点解析(一)

2009-6-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Z201011掌握注册管理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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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解析:

  此处注意掌握两个点:

  (1)“大中型”

  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即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

  (2)“施工单位”

  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师。尽管建造师也可以在这些单位执业。

  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

  执业范围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 Constructor)。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重点解析: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不仅由于这是作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质,而是项目的规模。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的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行政规章

  重点解析:

  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对效力。

  2Z201030民法

  2Z2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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