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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二)

2009-6-4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K321032施工单位应采取的防止施工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

  根据该法规第31条~3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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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①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②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③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⑤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⑥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3)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

  2K321040掌握《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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