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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重大事故的界定

2009-6-4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K321041重大事故的界定

  根据该法令第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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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K321042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和保护现场的规定

  根据该法令第6~8条的有关规定:

  ①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以上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③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的有关规定

  2K321050掌握《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的有关规定

  2K321051城市绿化用地不受侵犯和树木花草与绿化设施应受到保护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19条、第20条规定: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根据该条例第21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例: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A市建设局B市政工程主管部门C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D城市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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