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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

2009-6-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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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不得明示或暗示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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