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 经返工重做或更新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7条规定,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3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4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工程)、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 机械设备的要求
《规范》第1.0.4条规定,交给施工人员进行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
2、 对主材的要求
《规范》第1.0.4条规定,主要的用于重要部位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
《规范》第1.0.6条规定,设备安装中的隐蔽工程,应在工程隐蔽前进行检验,并做出记录,合格后方可继续安装。
《规范》第2.3.3条规定,需要预压合格并应有预压沉降记录。
《规范》第3.1.7条规定,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规范》第4.1.3条规定,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规范》第7.1.1条规定,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能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规范》第12.1.1条规定: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交接试验要求
《规范》第3.0.4.1条规定:安装时应防止断路器倾倒、碰撞和激烈震动;基础槽钢与底座间,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