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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二)

2009-7-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  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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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例题: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中,将被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有( B,C )。

  A,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B,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C.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D.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E.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4)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5)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A,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B.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D.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1)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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