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5月1日发布的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l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安全、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8条还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2003年3月8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委令第38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1)涉及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