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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代理权的终止

2009-7-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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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不得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⑤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债权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与物权的区别:①债与物权的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②债与物权的内容不同。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③债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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