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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代理权的终止(二)

2009-7-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3)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问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②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我国习惯上也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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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④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4)债的消灭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叫做债的消灭。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①债因履行而消灭

  ②债因抵销而消灭

  ③债因提存而消灭

  ④债因混同而消灭

  ⑤债因免除而?肖灭

  ⑥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种类

  传统民法规定的物权有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使用权、经营权.也属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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