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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评标委员人会中标人法律责任(二)

2009-7-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在《安全生产法》的第23条作了规定。

  附注:主要负责人指的是:单位的一把手。即董事长、经理、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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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

  (1)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4)拒绝权

  (5)紧急避险权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有8种权利,每种权利中含有具体的内容。

  2.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报告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铁道、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报告程序:

  ·现场有关人员一本单位负责人一上报给以下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需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规定上报

  ·分包单位一总包单位一逐级上报(程序同上)

  ·特大事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应迅速、如实发布事故信息

  (2)现场救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施工单位建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分包单位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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