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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事诉讼法中什么情况下用裁定?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2012-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学员:教材《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讲到裁定、判决,请问老师,什么情况用裁定?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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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共有三种裁判: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就整个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决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

  裁定和判决之间的区别是:

  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适用裁定解决的实体问题,如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解决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及当事人耽误期限,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申请是否准许时,可以适用裁定处理。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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