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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考前试题(3)(三)

2010-7-14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答案:

  (1)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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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应视为违约行为。

  (3)上述招标程序中,不妥之处包括: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投标的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4)事件一:因为施工场地提供的时间延长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A位于关键线路上,所以对于A工作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工作B位于非关键线路上,且未超过其总时差,故不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赔偿,但可以提出费用补偿;工作C未受影响,所以不必提出工期和费用的赔偿要求。

  事件二:乙方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租赁设备晚进场属于乙方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三: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影响是属于甲方责任,所以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但是由于E工作所耽误的时间未超过其总时差(10天),不对总工期造成影响,所以即使提出工期补偿要求,甲方也应不予补偿。

  事件四:由于甲方供应材料质量问题造成返工事件应当索赔,并且H工作处在关键线路上,故应给予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

  (5)在本工程中,乙方应得到的合理的经济补偿有:

  1)由事件1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6 8)×18=252(元);

  2)由于事件3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14×30 15000=15420(元);

  3)由于事件4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30×6 1000 18×24=1612(元);

  乙方可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费用为:252 15420 1612=17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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