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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建筑安全(二)

2011-5-29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在低水平上徘徊。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多限于突击性、运动性、通知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管制度和措施,或者是制度和措施难予落实。一些企业没有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没有演练属纸上谈兵。

  3、施工单位项目点的安全管理忙于应付各种检查,在纠正一些不戴安全帽、喝酒上班等显而易见的问题上抓得紧,而对一些投入较大的预防措施上,如临边防护、漏电保护、一机一闸,侥幸心理占得比较大,往往做不及时、做不到位。这也是高坠、物体打击、触电产生伤害的直接原因。另外,项目经理部是临时组织,往往是包交管理费,节余自支,因此短视、侥幸、的行为比较普遍。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重复率高。这也使得各种、各级安全检查的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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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施工现场的监理一方,是代表业主,最直接与施工方打交道的单位,但监理的依据是与业主的监理合同,是服务性的中介组织,与施工单位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在施工现场这一微观安全监管环节,并无强制力。发现不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能采取的最终办法是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具体生产环节上的安全监管,还是以施工企业管理为主。

  四、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的思考

  1、首先应理顺监管、行业监管、地方监管、企业监管等方面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其次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已经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要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应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在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体系中,安全施工费被列入直接费中的措施费一栏中,而定额测定费却被列入规费一栏中,二者在和社会中孰重熟轻,自不明而喻。但在实际操作中,措施费是可以优惠和不计的,规费却是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笔者以为,安全作为人的最基本需求,对其投入也应当列入规费强制征收和使用。

  3、政府应加强对建设方的管理。建设方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在工程建设中起主导作用,过多地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企业在社会中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招投标时一味降低工程造价,不科学地、盲目地要求施工单位赶工期,从源头上埋下了安全隐患。笔者以为,在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严把安全施工措施关,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4、施工企业应建立自身的安全保证资金或安全风险抵压金制度,这些资金一部分用于企业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宣传、工伤保险等管理性开支,一部分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支出。这方面靠企业的自律行为在现阶段难予落到实处,可以借鉴住房公积金的方式,由政府从税收中投入一点,从建设和施工单位两方面征收一些,由安监部门监督使用,彻底解决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建立长效的安全保障机制。

  5、安全监管是法律赋予政府安监部门的职责,在现阶段政府安监部门存在队伍素质不高,安全监管机构不键全、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具体项目上的具体微观监管行为,委托给监理公司,委托中注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表政府安监部门,对重大事项采取强制手段,避免反复报告而耽误重大隐患的最佳处理时机。真正做到温家宝总理提出的监管重心下移、监管关口前移,实现安全管理,预防为主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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