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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资料-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二)

2011-5-2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三、主体分部工程监督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实体质量抽查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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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突出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2、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3、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4、对主体分部工程外观的观感质量检查。

  5、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制度履行情况。

  四、不符合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处理办法

  1、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验收程序、不具备 验收条件的情况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2、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通知书,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

  3、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工程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4、主体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责任方擅自进行上部施工的,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参建责任方签署的主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在签字盖章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监理人员报送质监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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