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吧 >> 复习指导 >> 复习资料 >>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代位权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代位权

2010-4-1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关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涉及第三人的。但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规定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存在,否则代位权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因此,如果合同未成立、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或者合同关系已经被解除,则不存在行使代位权的可能。

  必须指出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还应该是确定的。这里所指的确定是,债务人对于债权的存在及其内容并无异议,或者该债权经过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后所作的确定。因为,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不确定却允许其行使代位权,则可能导致次债务人不能有效抗辩,或者可能给次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 最新问题
  • 热点问题
热点资讯
热门试题排行
热门资料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