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吧 >> 复习指导 >> 复习资料 >>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抗辩权(二)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抗辩权(二)

2010-4-2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重点解析]

  注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合同中没有约定必须谁先履行,必须谁后履行。这是其区别由于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根本点。

  二、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重点解析]

  1.《考试用书》中的该部分内容,关键还是要掌握好法条的规定。

  2.举例说明先履行抗辩权: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必须要由承包商先施工,然后再按照工程量结算。如果承包商没有按照约定施工,那么,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即业主就有权利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这个权利即是先履行抗辩权,原考试用书称之为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两种称呼都是正确的。

2 页  [1] 2
  • 最新问题
  • 热点问题
热点资讯
热门试题排行
热门资料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