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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档案法(二)

2009-9-15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重点解析]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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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

  2.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移交。

  2.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3.工程文件的归档

  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归档的文件必须

  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单独立卷归档。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重点解析]

  掌握工程档案的套数以及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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