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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消防安全措施

2009-9-15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Z301142 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根据《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重点解析]

  此处理解了就可以,不需记忆。

  二、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根据《消防法》第15条的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重点解析]

  对第15条要很好地掌握。尤其需要注意“集体宿舍”的含义。也就是说一个人居住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并不违法。

  (2)根据《消防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重点解析]

  掌握此处禁止的内容。

  (3)根据《消防法》第18条的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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