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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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掌握监督的内容。
2.质量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质量监督机构不能直接对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需要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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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数据。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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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数据。
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发布),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共分为四个等级。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则是指由于质量因素而导致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第2款还规定:“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对于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