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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三)

2009-7-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工程款计息

  根据《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条明确了关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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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利息起算时间按以上不同情况计取,这给予施工企业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问题上一个明确的支持。

  工程量的认定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经常避开监理,设计单位直接口头通知承包人进行工程某一部位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标准变更。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充书面资料,发包人置之不理,承包人为了不与发包人关系恶化,大都采取忍让的态度。这种做法虽然使得工程得以顺利竣工,但却使后来的结算工作陷入被动,给发包人留下一个冠冕堂皇的以没有签证为由拒付相应工程款的借口。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解释》第19条来解决。第1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根据此条的规定,如果发包方不承认工程量变化的事实,承包人虽然没有工程量变更的签证等证明文件,但如果承包人能够提供如双方往来记录、函件等材料,证明工程量变化系出于发包人的意思表示,对于这些证据材料也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变化的依据。承包方还可以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获取证据,而且照相机、摄像机上一定要有时间。例如:装饰装修中,原来设计布景是用白色的,承包人做好后,发包人认为白色不好看,要换红色的。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应当要发包方出具变更签证。若发包方不同意,则承包方应把做好的白色的有关证据拍摄下来或用其他方式留个证据。进入诉讼阶段后,法院认定该事实的,这个白色的也应算钱。

  工程质量保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而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发包方过错

  目前建筑市场是发包人的市场,僧多粥少,因此相当一部分发包人利用这一优势地位,迫使承包人接受他们提出的“条件”。例如,提供或者指定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而承包人为了揽到工程,获得微薄的利润,只能屈从。这样就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的很大缺陷。而如果这种工程不能修复,则承包人必将因不能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而蒙受损失。这样对承包方显然有失公平。

  为此,《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①提供的设计有缺陷;②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根据以上规定,工程质量有问题,施工者自然要负责任,但有过错的发包人也难逃其责。在一些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方面的责任都有承包方承担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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