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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及有关管理条例(二)

2009-4-2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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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这条规定赋予了总承包商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权,其中也包括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同时,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现场往往同时有多个分包单位同时在施工现场作业,需要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但是,由于利益等原因,分包上并不愿意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基于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管理人员的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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