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请求赔偿权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第43条、第44条分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2款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3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仝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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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106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9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0~72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