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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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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lZ301093

  1Z301093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按图施工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都属于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变更。

  对于需要变更的情形,要依程序申请变更。参见1Z301102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合同法》第278条还规定:“隐敝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工程具备隐敞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敞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七、见证取样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

  (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该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4)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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