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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二)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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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管理人员的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新岗位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直接关系到用电人员的安全,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16—2005)进行编制,保障施工现场用电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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