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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备考方法(二)

2009-5-1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主体型考点

  所谓的主体型考点就是考察考生能否确定某些建设行为的主体是谁,也就是某些事情应该是谁去做的问题。这样的考点答案唯一,也很容易出现在考题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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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建筑法》中关于报建的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类似的建设行为,我们都要清楚是谁去做。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

  考生应该注意类似的知识点,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有很多。在这众多的知识点中,我们要尤其注意重要法律法规之中这样的知识点。

  3.分类型考点

  所谓分类型考点就是对某个事物如何分类的问题。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是很多,但是这样的考点由于答案比较固定,也很受出题人青睐。这样的考点非常容易出现在多选题中。

  例如,书中有关于物权的种类的理论。有这样的一段话: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都是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也属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也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中规定的质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留置权。

  ●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

  这就是非常典型的分类型考点。对于这样的考点,考生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只能是机械性地记下来。

  4.程序型考点

  程序型考点考察的是某项工作的程序。这种考点要求考生掌握正确的程序,即谁在先,谁在后的问题。例如,书中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是这样的:

  (1)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5)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签收投标书;

  这种知识点的出题方式很有可能会取出其中的几个步骤,将其顺序打乱,请考生找出哪个程序是正确的。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算多,最典型的就是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因此,考生应该对这部分的程序给予关注。

  5.混淆型考点

  混淆型知识点考察的主要是易于混淆的两个或多个知识点。这样的考点是有些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要能够很准确的掌握这两个或多个易于混淆的知识点。

  例如,关于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就是一个混淆型考点。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而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非常近似,他们的区别实质上就在时间点的不同,以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志,一个在其前面,一个在其后面。掌握了这个关键的区别后就不容易混淆了。

  为了正确解答这样的试题,考生在学习的时候应该注意总结出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1)二者都是通过后一个意思表示否认了前一个意思表示。 2)二者都是要约人所为。

  不同点:后一个意思表示发生的时间不同。一个在要约生效前,一个在要约生效后。做了总结之后,就很容易区别混淆型知识点了。

  6.条件型考点

  条件型考点主要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了某些事物的形成条件,这样的知识点要求考生要能够熟练掌握这些条件,避免多选、少选或者选择了近似但不正确的条件。条件型考点本身还可以进一步细分:

  (1)充要条件型

  这是典型的条件型试题,即某些条件是某些失误形成的充要条件。例如,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的规定是这样的:

  A、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通过上面规模和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到,一个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充要条件既要符合招标的范围,也要符合招标的标准,二者缺一不可。这样的考点由于与重要的法律相结合,显得尤其重要。

  (2)前提条件型

  这种题型主要是考察考生是否掌握某件事存在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则该事物是不存在的。例如,关于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这就是一个前提条件型知识点。在这个知识点中,考生要掌握的不仅是里面的具体对应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要掌握这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又达不成协议后才按照这个规定来履行合同的。如果忽略了这个大的前提,就容易判断错误。

  7.理解型考点

  《法规》这门课考试题型只是选择题,没有名词解释一类的问答题,所以,书中的概念不必死记硬背。但是,考生必须深刻体会概念的内涵。有一些考题就是考察考生对概念是否清楚。例如,关于主体,客体的概念就是很重要、需要认真体会的知识点。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公民。”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从这个概念中,考生要认真体会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主体是能够发出动作或行为的人或单位,其之所以发出一些动作,目标就在于客体。在一些模拟题中经常有这样的题型出现:

  【例题】下列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是(ABC)

  A、机关

  B、法人或其他组织

  C、自然人 

  D、建设资金

  E、生产资料

  8.选择型考点

  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算多,但是有一些考点确实很容易获得出题人的青睐。从以往其他执业资格考试试题来看,这样的一些考点出现的频率还是很高的。例如,书中关于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所采用价格的规定: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这是一个非常容易出现的考点,因为它后半句中有四种情形,到底采用哪一个价格,需要考生根据具体的案例做出选择。这样的知识点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能够去伪存真,准确把握这个知识点才能选出正确答案。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也应该做一下归纳总结。通过对上面法条的归纳总结,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价格有选择的时候,适用的价格的原则就是让违约者吃亏。有了这个基本的指导思想,就不用在那四个情形中绕圈子了。

  9.关系型考点

  这种知识点在法规试题中毫无疑问会占有很大的比重。因为它考察的是考生是否真正理解了知识点,只有考生理解了并且理解到一定的深度才能做好这样的题型。例如,《建筑法》中关于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句话应该怎样理解?

  首先,要理解“负责”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总能听到“负责”这个词,比如说,科长要处长负责等。那里的负责是一种信息的流向,是一种组织分工,含有领导与被领导的意味。但是这里的“负责”却没有这个意思,因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它的意思是“履约”,也就是说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都应该按照合同去履约。

  其次,我们要理解连带责任的概念。

  什么是连带责任?书中也作了说明,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关系而言,根据其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当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对于连带责任的含义,考生一定要好好体会。现在再来分析一下上面法条之间的关系。从合同关系上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存在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存在分包合同,而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却是什么合同关系也没有。所以,要是依据合同关系来看,如果分包商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赔偿的。但是,根据上面的法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如果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就可以越过总承包商而直接要求分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所依据的就不是合同关系了,而是法律。

  10.禁止型考点

  书中有一些禁止型的规定,这些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因为既然是禁止的,就意味着是加以强调的。违背了就是违法,所以,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也要予以注意。例如,书中关于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保证人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公民。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内提供保证。“

  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应该在理解的基础上来记忆。为什么不允许学校作为保证人?因为作保证人是有风险的。学校一般都是公益性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备完全市场经济主体资格,因此不宜作为保证人。如此以来,这样的禁止性知识点就很容易掌握了。

  三、泛读

  精读需要大量的时间,考生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看更多的遍数。两遍精读之后应该进行泛读了。所谓泛读,指的就是只看重点的内容,而不去字斟句酌去读每一个句子了。由于有了前面精读的基础,并已在书上标注出了重点,考生们在泛读的时候只要注意看重点内容就可以。只有对于尚不能理解的部分才有必要进一步去读后面的详细文字。泛读应该是跳跃性的、精进性的,每泛读一次都应该减少需要泛读的部分,以至于后面的泛读只需要看一下提纲和目录就可以了。这样可以既能抓住重点又能节约大量时间。

  第三节 冲 刺

  冲刺可以分为两个步骤:听课和做题。

  一、听课

  前文中已经对听课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但是,这里所说的听课不同于前面所说的听课,前面的听课具有基础性质的听课,而这里听课则具有冲刺性质。

  1.听课的必要性

  (1)有利于将知识整体化

  知识都是互相关联的,熟悉一个知识点也有利于对另一个知识点的掌握。

  例如,《民法通则》中谈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知识点,考生是需要掌握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合同法》中也谈到了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包括:1)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仔细阅读相关解释后会发现,这两部分的要件其实是同一个说法。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签订合同本身也是一个民事行为,自然就要符合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这就属于知识点相关联的地方,复习的时候注意到这一点就很容易掌握了。

  (2)有利于强化知识点

  考试之前,由授课教师对整本书作一下归纳总结,将相关的知识点有机结合起来非常有助于巩固前面学习的成果,对随后的考试无疑会有很大的帮助。

  2.如何听课

  听课与前面谈到的听课是有差别的。此时的听课应该是有针对性地听课。因为考生在前面的学习的过程中,会有很多的疑问存在。听课之前,将这些问题整理一下,带着问题去听课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此时的授课的时间一般都会很短,《法规》这门应该以5个课时(4个小时)为宜,因为它的知识点比较集中,所以听课的时候最好是集中精力去听,而不用跟着教师的思路在书上去寻找,那样容易由于查找而跟不上教师的思路,等听完、听懂老师讲课后再自己慢慢在书上查找一下相关的内容。

  二、做题

  做题阶段也是冲刺阶段的一项重要的环节。这一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正确选择习题集,二是积累并掌握正确、科学的解题技巧。

  1.正确选择习题集

  有的考生可能以为做的题越多越好,可事实并不尽然。《法规》这门课程中几乎全部都是法律条文,这些条文的用语都是很严谨的,改变了其中的一个字,其含义就可能会改变。所以,按照《法规》这本书来编制习题集,可以编出来成千上万道。如果考生盲目做题,就会陷入题海不能自拔。而这些习题有的不仅是无意义的,甚至是具有很强的负面效应的。同时,对于法规中的话,未必各个作者的理解都是相同的,有的作者给出的答案可能就是错误的。

  例如:选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是否正确?

  很多辅导书中都认为它是正确的,因为法规中有明文规定。然而,它却是错误的。为什么呢?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了这个问题,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所以,不能孤立看一个知识点。正因为上面的原因,所以,考生在做题之前一定注意选择正确的习题集。

  2.掌握解题技巧

  中国有句话,叫“熟能生巧”。做题之前,必须首先真正掌握了书中的知识,才能去做题,才能谈“技巧”的问题。

  (1)数字型考点:

  【例1】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C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A.7日

  B.15日

  C.30日

  D.3个月

  此题答案是C.对于这种数字型知识点,原则上应该是以记忆为主,但是也并不是无规律可循。对于日期的规定,中外有很大的差别,外国的数字一般都是7倍数,如14天、28 天等,而中国的数字一般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10天、半个月、一个月等。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我国的《施工合同范本》参照FIDIC修改后,日子也都改成了7的倍数了。

  【例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 D )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A.50万元

  B.100万元

  C.150万元

  D.200万元

  此题的答案是D.其书中相关的知识点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这个知识点有4个数据,即200万、100万、50万和3000万。最容易混淆的是前三个数据,谁与谁对应是要注意掌握的。但是他们之间也是有规律可循的,首先这三个数据都是倍数的关系,相对来讲容易记忆。其次考虑到其所对应的项目的造价的大小就容易找到对应关系了。

  (2)主体型考点:

  这类题相对比较容易解决,考生具有一些相关的知识基本就可以解决问题。

  【例题】建筑工程开工前,( B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

  很典型的主体型考点。而且对于某些建设行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来完成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对于这样的知识点,掌握起来并不难,考生只需要就记住一点,施工单位的任务就是施工、设计单位的任务就是设计,至于其他外部的事情基本都是由建设单位去完成的。掌握了这个主导思想就不难处理这类题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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