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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9-5-1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各区县人事局、建设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一、考核认定组织机构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由“北京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级建造师考核评审工作由北京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老师委员会负责。老师委员会由人事及工程技术专业老师组成。

  二、申报范围

  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资质的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

  三、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专业对照表见附件二,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见附件三,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见附件四,下同)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并具备(二)中的条件之一,且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五)。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一式一份(见附件六)。

  证明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

  5、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6、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参加编写、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申报人员,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标注编制人员姓名的页面。

  以上证明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核认定申报程序

  (一)市属各总公司所属企业申报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初审同意后,报总公司。各总公司复核、汇总,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其他企业申报程序: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初审同意后,向企业所在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申报。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会同本区县人事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申报工作按照建设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执行。

  六、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2004年10月15日前。

  申报地点: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朝阳区水碓东路15号院东楼415室

  联 系 人:武雁  刘颖

  联系电话:85966952  85979067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各单位要对考核认定工作高度重视,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单位申报权。

  (四)有关考核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见“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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