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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2009-5-1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辽建发[2004]82号

  各市建委、人事局: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建设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建市[2004]85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的在职在编人员,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1,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附件2,下同) 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或者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考核认定申报

  (一) 申报材料内容: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3)一式两份。

  2、《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证明材料》 [以下简称《证明材料》(附件4)]一式一份。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身份证或军官证;

  (2) 学历或学位证书;

  (3)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或证明;

  (4)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

  (5)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6) 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7)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 申请人为主要编写人的、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二) 申报材料要求

  1、《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用A4纸装订成册。

  2、申请人可通过“辽宁省建筑管理信息网”(网址:www.cc.ln.gov.cn)下截《申报表》,并打印出书面的《申报表》,申请人须在《申报表》、《证明材料》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3、职称证书(包括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或证明)应复印有职称证书编号、照片、姓名、职称、发证单位的页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复印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应复印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其它无关页面不需复印。

  4、《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意见及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5、工作调动的人员,其在原单位完成的业绩由原单位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推荐意见由现单位填写。

  6、《证明材料》申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表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人应在相应审核栏中签字或盖章。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其工作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2、 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查《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是否与复印件一致,经核查无误后,由其负责人在所核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署“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意见及负责人签字或印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符合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填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情况表》(附件5)软盘。同时在《申报表》的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推荐”,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在《申报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4、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确认后,在《申报表》“市人事行政部门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出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核、复核合格的人员情况按申请人申报专业类别进行分类汇总,与申报材料一并报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向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6);

  (3)用Microsoft Excel软件打印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情况表》软盘;

  (4)《申报表》(一式两份);

  (5)《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

  (6)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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