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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辅导资料: 劳动合同法

2012-4-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劳动合同法

  2Z201181 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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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1、劳动关系的含义

  2、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3、建立劳动关系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当事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时间限制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经用人单位通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中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合同的生效

  二、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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