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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辅导资料之物权设立

2012-1-30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1、登记生效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动产自交付生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2、义务

  物权的保护

  l)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排除妨碍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返还原物

  5)请求消除危险

  6)请求损失赔偿

  注意判别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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