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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建筑法(二)

2011-7-10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3、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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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4、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废止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例:某公司拟新建总部办公大楼,该公司于2006年10月15日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遂向发证机关申请第一次延期,但此次延期届满时仍不能开工,不得不申请第二次延期。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经过两次延期后,其有效期最迟将于(  C  )截止。

  A.2007年2月14日               B.2007年4月14日

  C.2007年7月14日               D.200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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