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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工程造价控制

2009-6-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建设工程合同以工程计价方式或付款方式不同进行划分,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太大的项目,采用这种合同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准备详细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工程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成本加酬金合同 是业主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承担了工程的所有风险,承包商无风险。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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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有关工程预付款的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竣工结算的原则:任何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全部完工、经提交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以后方能进行;工程竣工绪的各方,应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各项规定,高估冒算,严禁套用和集体资金,严禁在结算时挪用资金和谋取私利;坚持实事求是,针对具体情况处理遇到的复杂问题;强调合同的严肃性,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办理竣工结算,必须依据充分,基础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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