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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债的概念

2009-6-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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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债权与物权都是与财产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但它们却有着明显的不同。

  1)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2)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3)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例题: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  )。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精神    E.情感

  答案:ABC.

  (3)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例题:(  )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A.侵权行为    B.无因管理    C.合同    D.不当得利

  答案:C.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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