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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评标程序(二)

2009-6-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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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有效投标不足的法律后果

  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详细评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3)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定标

  ①评标报告

  ②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l~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进行谈判。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标通知书

  1.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l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l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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