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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安全生产条件(二)

2009-7-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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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lO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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