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吧 >> 政策解析 >> 人事部和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事部和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12-2-24  作者:  来自于:人事部建设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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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 Constructor 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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