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购买过程中,业主只是建议某单位买钢管,并没有直接参与买卖,因此,购买、运输、退场等全部损失应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方与供货厂商之间的经济、法律等问题,由他们双方根据供货合同解决。
案例5解
1.监理方不能接受业主代表要求扣除1%的监理费作为罚金。因为是承包方违章作业造成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监理的错误指令造成的,故不属于监理方责任。
2.(1)在未经监理方的检查和认可管道铺设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以回填和,但必须具备如下的前提条件:
①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验收前48小时已书面通知监理方检查验收;
②监理人员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到场检验,而且在不能按时到场检验的情况下,又未能提前24小时向承包方提出书面的延期检查的要求。
(2)一般情况下,承包方合法回填管沟的前提条件是:
①自检质量合格;
②经过监理方检查并书面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符合或地方行业规范、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
③或在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时间内,承包方已书面通知监理方检查,监理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到场检查,也未能提前提出延期检查的要求。
3.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补偿管沟剥露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不完全合理。因为,隐蔽工程通常不论是否已经经过验收,当监理工程师提出剥露或开孔重新检验隐蔽工程的情况下,承包方都应当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当时剥露。至于因剥露而发生的费用及时间的补偿,则要看检查的结果如何来决定:若检验合格,则发包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但工期还应当顺延。故监理工程师对本问题的处理应当是:费用不给予补偿,工期不予顺延。
4.施工中发现文物、化石及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h内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h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并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下达书面的暂停施工的指令。此外,监理方还应与承包方互相配合,一方面要做好保护工作,另一方面要采取措施设法尽量减少由于暂停施工给工程和承包方带来的损失。
5.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补偿因发现文物、化石等而发生的费用损失,以及延长工期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一般在发生上述的情况下,发包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延误的工期。
案例6解
1.(1)第3条发布招标邀请书不妥,应为发布(刊登)招标通告(公告)。
(2)在第2、3条间应加一条“制定标底”。
(3)在第5、6条间应加一条“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2.投标须知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承发包双方业务往来收发函的规定;
(2)设计文件的拟定单位及投标企业与之发生业务联系的方式;
(3)解释招标文件的单位、联系人等方面的说明;
(4)填写标书的规定和投标、开标要求的时间、地点等;
(5)投标企业提供担保的方式;
(6)投标企业对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提出建议的方式;
(7)投标单位拒绝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提出建议的方式;
(8)投标企业文件有保密的义务等。
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位,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