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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管理

2009-9-2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3.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法律效力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对拆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拆迁人在实施拆迁时,既不能擅自扩大,也不能擅自缩小拆迁范围。同时,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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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解析]

  此处理解即可。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管理

  (一)城市房屋拆迁单位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重点解析]

  此处以理解为主,主要掌握: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2.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二)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事项及期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上述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重点解析]

  对于此处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不得进行的活动需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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