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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管理(二)

2009-9-2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及纠纷处理程序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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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纠纷仲裁、诉讼和行政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重点解析]

  1.掌握拆迁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2.掌握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的前提条件: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3.掌握对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而实施强制拆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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