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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

2009-9-1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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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3)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重点解析]

  1.“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的“成本”指的是哪个成本必须重视。

  2.对于《考试用书》归纳的这五大类禁止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要非常熟悉,而且能够区别出各属于哪类禁止行为。

  掌握开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开标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重点解析]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要注意。我们可以简记为:截标时间=开标时间。而不是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的时间。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重点解析]

  1.开标时检查投标密封情况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二是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注意是招标人委托的,而不是投标人委托的)

  2.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3.截标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要宣读。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重点解析]

  对于上面不予受理的情形需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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