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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009-9-10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广义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法律的效力是不同的,掌握其相对效力的高低将有助于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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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需要了解广义的法律的含义。

  掌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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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部分内容过于法律化,对于建造师而言能做到区分出不同的法律所规范的内容就行了。建造师考试不同于司法考试,不会在这样的法理知识上深度挖掘的。

  掌握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二、法律

  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我们仅指狭义上的法律。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和《仲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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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主要是区分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对于法律进一步细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稍作了解就行了。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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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相对于法律的效力是经常考查的内容,需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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