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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掌握注册管理

2009-9-10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掌握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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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解析]

  报名条件作为常识,是考生需要掌握的。这部分内容比较适合出现一个小案例,让考生判断某人是否具备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重点解析]

  这四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是显而易见的,第四个条件由于内容过于奉富,都不需要考生在这里认真对待。第二个条件和第三个条件就需要相对重视了。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重点解析]

  申请初始注册的时间要求。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重点解析]

  延续注册的时间要求。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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