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的词是“一个”。建造师可以执业的岗位不局限于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还可以在勘查、设计、监理等多个单位执业,但是其只能在一家单位执业,而不能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单位执业。
另外,允许其在监理单位执业并不等同于允许其担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工程师的,需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2.对岗位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同时指出,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重点解析]
对岗位的规定中,重点掌握第一句话,即“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这句话强调的是一个项目对应一个建造师,不允许一个建造师同时在两个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但是,对于这句话,我们要进一步深入理解,这里强调的是不得同时担任“项目负责人”,并没有要求已经担任了一个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不得在另一个项目上担任其他施工管理工作,例如工长。
二、权利与义务
[重点解析]
此处的权利义务以及建造师不得为的行为我们应该以理解为主,而不要去机械性记忆。这部分内容对于建造师而言的确是需要掌握的常识性知识,是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知识点。但是,从考试的角度看,从这部分内容出题并不容易。因为或者使得出的题过于简单,或者需要讲述比较复杂的背景。而法规的题是选择题,这两种情况的出现并不太合适。所以,只需要能够对每个条款有个很好的理解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