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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评标委员会规定和评标方法(二)

2009-6-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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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术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对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其第51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宇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工响应招标文件噩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1.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2.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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