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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工程监理制度

2009-6-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我国自1988年开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经过近十年的探索总结,《建筑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则进一步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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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 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一)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依据《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利.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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