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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房屋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009-6-1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61.施工过程中,如何处理噪音扰民问题: 及时和建设单位主管工程的部门联系协商,取得业主主管部门的支持;及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派出所、环保部门、街道办事处、城管等单位协商,取得这些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音扰民的自觉意识,采取专门的隔音、降噪措施,尽量降低施工噪音;凡强噪音施工,避开正常的休息时间;施工噪音超过标准值时,环保部门按要求测定噪音值,确定噪音对居民的影响程度、范围,并出具测定报告书;建设单位对确定为施工噪音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受噪音污染的程度,按有关要求跟业主协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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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7.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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