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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节约能源法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二)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二、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根据《消防法》第l 5条的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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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消防法》第l 7条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根据《消防法》第18条的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根据《消防法》第19条的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5)根据《消防法》第20条的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6)根据《消防法》第21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1Z301150~1Z301151

  lZ301150档案法

  lZ30115l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根据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根据该标准,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文件主要包括: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7项)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主要包括:

  1.立项文件

  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4、招投标文件

  5.开工审批文件

  6.财务文件

  7.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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