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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二)

2009-7-1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 加强标底的管理

  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未与国际惯例接轨以前,招标工程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编制的准确与否,标底保密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因此,必须加大对标底的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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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标底的管理存在如下一系列问题:

  (1)标底编制不正确,保密不力,漏标现象时有发生。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单位编制。由于建设单位编制标底的力量不足,缺项漏项时有出现,标底的准确性很差。同时由于大多数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都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性,或是因为收受贿赂或碍于关系情面,总是希望自己想用的施工队伍中标,所以标底泄漏现象时有发生。

  (2)评标标底价定得不够合理。目前评标标底价的取定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评标标底价=标底;第二种是评标标底价=(A B)/2法。不难想象,第一种方法不利于保密,泄漏标底的可能性很大,第二种方法较之第一种方法,在保密以及防止漏标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由于还没有从根本上弱化标底造价对评标标底价的影响达到随机的目的,同样亦存在着漏标的可能。

  解决这些问题可采用如下方式:

  (1)强化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作用,提高标底的编制质量。招标代理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多方面严格考核后成立的,一般技术力量比较强,人员素质比较高,并有一套严格的标底编制保密措施,他们编制的标底一般比较准确,保密性好。因此,标底委托有资格的代理单位编制,能有效地减少中间环节,可防止泄漏现象发生。

  (2)改善评标标底价的确定方法。(A B)/2法的优点是比较直观,便于计算。但由于标底所占的权数固定不变(占50%),虽然,标底的产生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但是,标底编制人只要事先知道接标人的投标造价,就很容易把标底定在一个让投标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中标的造价点上,以至泄漏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现行的评标标底价必须进一步谈化标底的权数。为此,建议评标标底价按下式确定。

  评标标底价=(A B1 …… Bi)/(i 1)

  式中,A为审定的标底造价,Bi为在标底A±5范围内的投标单位的报价,i为随机数。式中,由于标底所占的权数不再是50,而是随着在标底造价 A±5范围内投标单位报价的个数的不同,而随机改变。标底A所占的权重与各有效投标报价的权重一样,所以很难确定一个标底有效的控制范围,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变相泄漏现象发生,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评标标底价的有效报价范围取值小于标底有效报价的取值范围时,可靠性更大。

  3 对评标定标办法实行标准化管理

  评标是招标投标工程中最关键的环节。这一环节直接关系到整个招标的大局,关系到能否公开、公平、公正,关系到由谁中标,也关系到招标投标工作在民众中的信誉。因此,我们每位招投标工作者都不可等闲视之。

  3.1 存在问题

  (1)建筑工程承包分不包死承包和包死承包两种方式。前者与后者不同,可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调整造价。一般而言,反映到招标投标的报价计分上,如属包死造价形式的,投标报价比标底价低得越多,则加分越多;投标报价比标底价高得越多,则扣分越多;相反,如属不包死造价形式的,投标报价离标底价越近,得分应越多,离标底价越远,扣分越多。但是,目前的招投标管理对上述两种形式不加区别,均采用包死造价的打分方式,而很少采用打靶形式计分,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2)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除个别小工程采用最低报价法评定标外,一般工程招标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议法评标定标。百分制综合评议法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可较好地选择到优秀的中标单位。但是,由于现阶段综合评议法的构成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框架,各因素所占的权数亦可改变,因此,一旦出现行政干预,或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或招投标管理机制出现倾向性,综合评议法的构成因素就会随机改变,权数也相应改变,以至各种合法不合理的“假招法”、 “人情标”就会随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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